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