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四、辦理國內匯兌。五、代理收付款項。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