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51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