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選舉程序 › 第三節 當選 第37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