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6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選舉程序 › 第三節 當選 第36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