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資格條件 › 第一節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第3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