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