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2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本條定義的名詞 核算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