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二、年報宜力求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