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
- 第44條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下列資訊:一…
- 第45條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
- 第46條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原徵有保證人者,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
- 第47條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
- 第48條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其計息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複利計息。二、起息日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且應依據主管機…
- 第50條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二、分…
- 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辦理應收帳款催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權益,且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權…
- 第52條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
- 第53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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