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第45條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或網路刊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