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第38條 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