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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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條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發卡…
- 第29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除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查…
- 第30條為確保客戶之權益,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契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
- 第31條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
- 第32條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一、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
- 第34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營業報告書。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
- 第35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
- 第36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變更資本總額。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
- 第37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銀行公會規定申請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銀行公會應將其信用卡業務委員會章則暨議事規程,報請主管機…
- 第38條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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