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第25條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