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