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
- 第4條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三、發…
- 第5條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
- 第6條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
- 第7條本辦法所稱之信用卡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
- 第8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
- 第9條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
- 第10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
- 第12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
- 第13條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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