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申請書(附表三)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