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者,其相關創始機構之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應信託與國內之受託機構或讓與國內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購得該受託機構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