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