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7條 法規:金融機構合併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