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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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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6條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6條
法規:
金融機構合併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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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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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前…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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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
第13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
第14條
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亦同。但外國金融機構…
第15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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