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3條 法規: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下列情形之金融機構,自合併或概括承受基準日起,為要保機構,應即與存保公司簽訂存款保險契約:一、要保機構與其他要保或非要保機構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二、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金融控股公司,為合併或概括承受要保機構之營業及資產負債,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設之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