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 第2條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
- 第3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 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始機構: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
- 第5條創始機構應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資產信託或讓與前,將其依本條例規定信託與受託…
- 第6條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債權之讓與,除有下列情形外,非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
- 第8條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對受託機構或監督機構提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相關資料,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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