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