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 第二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許可設立 第57條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登記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簿。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