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 第一節 通則 第54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前項之金融機構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於外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其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