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
- 第37條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配,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38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
- 第40條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 第41條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前項…
- 第42條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受託機構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本條例及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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