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六節 特殊目的信託之計算、稅捐及相關事項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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