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9條 法規: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9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