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財務報告 › 第一節 通則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