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7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前項投資總額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由其中一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