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7-2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罰則 第67-2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