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7-4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罰則 第57-4條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