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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檢查事項,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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