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