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0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財務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