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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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