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0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轉換及分割 第30條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該子公司發行新股時,得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