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第2條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
-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
- 第5條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 第6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
- 第7條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非屬…
- 第8條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
- 第9條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二、資本適足性。三、對金融市…
- 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 第11條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
- 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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