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2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2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許可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銷營業執照,不得再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並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前項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