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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許可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銷營業執照,不得再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並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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