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編製內容 第23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