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1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第7-1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