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1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附則 第51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