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專案審查,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確信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
主管機關對於確信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