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5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六節 委託會計師查核制度
第45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專案審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專案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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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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