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銀行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審查。
會計師辦理前二項查核,應提供合理確信之確信報告。
會計師之專案審查費用由銀行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業負擔會計師之專案審查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4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六節 委託會計師查核制度
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