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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金控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金融控股公司得代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減資:一、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者。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於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者。
三、所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除第四款之情形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未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者。
四、最近一年內無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或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
或有上開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減資,除依前項規定外,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銀行子公司:(一)銀行子公司於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二)銀行子公司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財務業務項目,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百分之一點五;2.保證墊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二點五;3.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保險子公司:(一)保險子公司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等級以上之評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業主權益收益率大於全業平均值。
(二)財產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率均小於百分之百,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小於百分之三百;人身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及其近二年資金成本率,且近二年之股東權益對總資產之比率大於全業平均值之一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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