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