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等)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但經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